国际中国文化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4-12

国际中国文化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际中国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文化走出去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与境外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的国际中国文化研究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中心坚持中外合作、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协同创新中心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围绕中国文化国际发展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第三条 中心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进行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开展中外文化研究、提供中外研究信息咨询、培养中外文化研究专门人才等。

第四条 中心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教育传统与社会习俗,且不得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 合作大学或研究机构为中心提供专门办公场地。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统一聘请国际中国文化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作为中心学术顾问,参与中心学术研究与实践活动。所聘请研究人员以中心承建单位人员为主。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每年为中心研究人员提供1-2个赴中心访学指标,周期为1-3个月。中心承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提供访学机会,并为其开展学术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与中心承建单位联合培养中外文化专门研究人才。每年相互提供2-3个交换留学生奖学金指标。

第九条 中心围绕中外文化研究重点和前沿领域,不定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搭建中外文化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平台,扩大国际学术影响力。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每年为中心至少提供2个研究项目启动经费,支持中心开展中国文化海外发展及中外文化比较研究。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每年为中心提供5万美元运营经费,四年为一建设周期,协同创新中心聘请专人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及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建设经费由协同创新中心与中心承担单位共同筹措。中心接受国际社会合法资金投入。中心经费使用与管理应遵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文化走出去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文化走出去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外国语大学(代章)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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